2007年11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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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名消费者打赢维权官司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萧法 王亚幸

  对50多名爱美的消费者来说,昨天是个好日子——她们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,把损失减少到了最低限度;对萧山法院来说,昨天上午9点在2号法庭开审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件,也可谓意义重大——这是萧山法院设立消费法庭以来审理的第一案。

  美容消费者打响消费法庭“第一案”
  今年11月1日,萧山区人民法院和萧山区消费者协会经过共同协商,在萧山区消费者协会设立了“萧山区消费法庭”。
  从此,消费者保障合法权益更为便捷:根据萧山区消费维权的实际情况和消费争议解决的需要,由消费法庭依法实施建议诉讼程序,依法制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积极开展服务,提供法律咨询。
  没想到,消费法庭设立仅20天,就开审了一起系列消费纠纷案件。
  事情得从今年7月5日说起。孙小姐和曹小姐来到萧山消协投诉,称她们在萧山城厢水芙蓉美容生活馆(以下简称美容馆)办理了预付式消费卡,因该店突然关门,致使她们无法继续消费,要求消协调解处理此事。
  萧山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,立即展开调查,发现该案的情况很复杂。根据美容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胡某叙述,她已于今年5月21日将店面转让给店长宋某,双方也有转让协议;而宋某却说这家美容馆是转让给房东的,她只是代房东签了转让协议,真正的老板是房东,她还是店长;而房东又说转让的钱是宋某向她借的,宋某才是美容馆的受让人。
  由于三方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该店的真正店主,互相推诿,萧山消协组织了7次调解,均没有成功。而此时,萧山消协已经收到了11名消费者对该店的投诉。根据调查,消协发现,在该美容馆办理消费卡且还未消费完的消费者有160多人,涉及余额12余万元。
  于是,萧山消协终止了调解,并在消费者的请求下,出面聘请萧山区消费维权律师志愿团的律师代理诉讼本案。同时,消协在《萧山日报》上发布公告,通知要求起诉的消费者到消协登记,填写委托代理书。最后,有54名消费者到消协填写了委托代理书。
  这起系列案件共有54位原告,其中49名是告美容馆原店主胡某的,有5名是告宋某的,还有一件是胡某告宋某的。萧山法院合并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  
  原被告各执一词
  昨天上午8点半左右,几十名消费者陆续来到法院的2号法庭。由于案件在开审前已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,前来旁听的群众挤满了不大的法庭。
  庭审中,将胡某作为被告的原告,观点和诉请比较简单,他们一致认为,当初购买消费卡时,店主是胡某,他们并不清楚胡某与宋某的转让关系;而且,即使店面转让了,也跟他们无关,美容馆更不能关门大吉后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。
  而告宋某的原告则表示,既然宋某受让了胡某的店,且双方的转让协议中也有受让方继续为原办卡者提供服务的承诺,那宋某作为受让者,理应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。既然现在该店关门大吉,责任就应当由宋某承担。
  被告胡某也有自己的看法。她认为自己依法转让了店面,所有的权利义务也就同时转让给了宋某,她本人不应当是这起案件的被告,同样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  另一名被告宋某却认为,她是应房东的要求而代签协议的,美容馆的实际控制人是房东,自己仍只是一个店长。

  几经周折后调解结案
 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,案情复杂,三方当事人也一致表示愿意进行协商,法官并未当庭宣判。主审法官认为,原店主胡某将店面转让给宋某时,不能将自己承诺过的服务也一并进行转让,即使要转让,也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;而宋某所说的自己并非店主,只是代表房东进行签字,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,且缺乏证据。而且,法官认为,即使宋某所说的是事实,也需要宋某与房东之间就谁是真正的受让者有个结果,否则,宋某的观点很难在本案中获得支持。
  由于原被告之间均有协商处理的意思,当天中午,54件系列案当庭调解成功。调解结果是,两被告于明年3月15日前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。
  原告的损失主要有两种。一种是原告购买美容卡并预付充值消费,至美容馆关门之日尚有约12万元未消费的余额;一种则是原告在美容馆购买产品,由美容馆提供相应的使用产品服务,比如面膜套餐等。截至发稿,具体数额正在计算当中。
  值得回味的是,萧山法院的主审法官特意挑了3月15日这个日期作为赔偿最后期限,也体现了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片苦心。